风水堂:《象》、《彖》

2024-03-07 10:07:12  人看过

风水堂:《象》、《彖》

讼卦第六

讼(坎下乾上)

○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◎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讼卦卦象是乾上坎下对吗,讼。“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”,刚来而得中也。“终凶”,讼不可成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于渊也。

◎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○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

◎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○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户,无眚。

◎《象》曰:“不克讼”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
○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
◎《象》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
○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渝,安贞吉。

◎《象》曰:复即命渝,安贞不失也。

○九五:讼,元吉。

◎《象》曰:讼元吉,以中正也。

○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
◎《象》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※译文※:

○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——《易经 · 序卦》:“需者,饮食之道也。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《讼》。”

※以“卦象”论,天运乎上而水流乎下,其行相违,故成“讼”也。以“卦德”论,上以刚凌乎下,下以险伺乎上,其违可直见也。以“人事”论,“一人”,则内险而外健;“二人”,则己险而彼健,夫险与健相峙,皆欲求胜,故成“讼”也。

※“讼”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争而所致也。“有孚”者,言讼必先有所信实;无则为妄,乃伤残乎天理也。

※“窒”者,谓塞止也。“惕”者,谓忧惧也。“中”者,谓中途也。被物止塞,令人忧惧,若能含忍谦退止讼于半渡者,是能自止耗损,故曰“吉”也。至于可已而不已,殚竭其力以求其胜,“凶”可知矣。

——《桐城县志略》:“宰相张文端居宅旁有隙地,与吴氏邻,吴氏越用之。家人驰书于都,公批诗于后寄归,云:‘千里书来只为墙,让他三尺又何妨。长城万里今犹在,不见当年秦始皇。’家人得书,遂撤让三尺,吴氏闻之感其义,亦退让三尺,故‘六尺巷’遂以为名焉。”

※能决讼者,“大人”也。争讼之事,不可妄兴,兴则利在速决,故曰“利见大人”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者,谓讼不可长也。盖讼非美事,若讼之不已,凶可知矣。

风水堂:《象》、《彖》

◎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“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”,刚来而得中也。“终凶”,讼不可成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于渊也。

※“上刚”者,谓“乾健”也;“下险”者,谓“坎陷”也。若健而不险,则讼不生;若险而不健,则讼不成,惟“险而健”,则成其“讼”也。

※“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”者,是叠出爻辞,而后以“刚来而得中”,释“健”之所由也。“九二”刚居柔位,虽曰“得中”,实为争讼之主也。然“九二”本出于“乾”,乾知所止讼卦卦象是乾上坎下对吗,故有“止讼”之德,是以能获“吉”也。

※“讼不可成”者,言讼不可极,极则“终凶”也。讼非美事,利在速决;虽“大人”能以止讼,然尤贵得“居中持正”之主以为听断讼卦卦象是乾上坎下对吗,故曰“尚中正”也;苟非如此,则讼仍无所止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者,言讼不可长也。惟不可长,故曰“入于渊”也。

◎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※盖天道西转,水流东注,是“天与水违行”也;讬诸人事,若彼此两相乖戾,故致“讼”也。不云“水与天违行”者,盖讼之兴,必起于刚健,是谓讼之始,故云“天与水违行”也。物既有讼,是以君子欲兴作事,必先行谋虑其始,务使斩断讼源,则终无所讼,故曰“君子以作事谋始”也。盖由来功夫不在听讼之时,在乎未讼之时,君子不可不知也。

——《论语 · 颜渊》:“子曰:‘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’”(夫子说,能够听民诉讼,而后给予公平判决,这一点我与他人无异。但我却以能使天下无讼为难能可贵。——《论语正则》)

——《道德经 · 七十九章》:“和大怨,必有馀怨,安可以为善?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。有德司契,无德司彻。天道无亲,常与善人。”(世人处事,常于始初之际未拒小隙,直待大怨铸成,纵有回天之术亦妄能尽去其根,徒存余恨使人耿耿。既如此,则何以尽善?盖高德之人行事,一如执左契以待人取物,以契为信,而不考量来人对错,遂不致徒生怨恨。故曰,有德之人行事,但以契信为重,契信之外再无计较;无德之人行事,不重契信,专司人过,又或夹杂私欲,遂至冲突频发。纵言天道无亲,平等万物,但于有德之人,又岂是真无偏爱?——《老子厥中》)

○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

※“永”者,谓长也。“所事”者,谓争讼也。盖讼非美事,息平为吉,故曰“不永所事”也。

※“初六”应于“九四”。“九四”阳刚,先来非理犯己;“初六”阴柔,见不能不讼,乃以柔顺申辩,故曰“小有言”也。以温柔申辩,自能释人忿怨,故曰“终吉”也。

◎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※讼非美事,平息为吉,故曰“讼不可长”也。柔顺“辩明”,争讼不长,故曰“小有言”也。

○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户,无眚。

※“克”者,胜也。“九二”以刚处讼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相敌于“九五”;“不克讼”者,言讼不得胜也。自下讼上,不克而还,故曰“归”也。“逋”者,谓逃避也。讼既不胜,怖惧而还归,逋窜其邑,乃可免灾,故曰“归而逋其邑”也。“人三百户”者,谓邑小也。若逋窜之邑大,则犹有“据邑”之意,迹尚可疑,恐未能免灾也;故必择小邑逋窜,是不敢再敌于“九五”,则灾祸可免风水堂:《象》、《彖》,故曰“无眚”也。

——《论语 · 宪问》:“子曰:‘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,虽曰不要君,吾不信也。’”(夫子说,臧武仲先拥兵占据防邑,后请求鲁君任命其后人为防邑之主。虽说世人皆不以臧武仲有要挟国君之意,我却不信。——《论语正则》)

※“九二”阳刚,为险之主,是欲讼者也。其以刚处中,既知其理之不当讼;上应“九五”,又知其势之不可讼,遂惟有自处卑小以求免灾祸也。

◎《象》曰:“不克讼”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
※讼既不胜,惟有自处卑小以求免祸,故曰“归逋窜”也。妄行悖逆,祸咎自取,故曰“患至掇”也。

○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
※“食旧德”者,延续未竟之德禄也。“六三”以阴柔顺从于“上九”,故不为“上九”侵夺,遂能全己所有,延续未竟之德禄,故曰“食旧德”也。“贞”者,谓德正也。“厉”者,谓危厄也。“六三”居两刚之间,当争讼之时,尤须秉持柔顺以为“贞”,敬慎戒惧以为“厉”,使两刚虽近而皆不相得。惟其系应“上九”,则一时众莫能倾,故曰“终吉”也。

※“六三”处两刚之间,无为不言,始获“终吉”;倘若偏爱一方,以为盟友而与事攻伐者,则必受其害,故曰“或从王事,无成”也。

◎《象》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
※“六三”以柔顺处两刚之间,其“食旧德”而不为所害者,在能审时度势也。柔顺不言,不入二四之争;恪行中道,以为全身之法;又兼能系应“上九”不移,使众莫能倾,故曰“从上吉”也。

※所谓“吉”者,在其“柔顺”而众莫能施刚;“不言”而众莫能施强;“从上”而众莫能倾覆也。此君子以微末之身立于虎狼之隙,所欲存身保命,必取法“六三”之道也。

○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渝,安贞吉。

※“九四”非理凌犯“初六”,“初六”遂“小有言”以为辩析分明,使“九四”争讼不胜,故曰“不克讼”也。

※“复”者,谓反也。“即”者,谓就也。“命”者,谓天理也。“渝”者,谓变改也。“九四”讼既不胜,若能反从原本不争之理,去前与初争讼之欲;则外无忿争之事风水堂:《象》、《彖》,内无妄动之心;乃可使情志归于泰然,心性更愈通达,故曰“安贞吉”也。盖“初六”柔弱必不犯己,己虽刚强却不凌初,仁义之道也。

——《论语 · 颜渊》:“颜渊问仁。子曰:‘克已复礼为仁。一日克已复礼,天下归仁焉。为仁由己,而由人乎哉?’”(颜渊问成仁之道。夫子说,能够超越自己的私欲,返还性分内那个自然的秩序,便是成仁之道。一旦能够“克己复礼”,则周身造化就会回归于本性的天然规则上来。这个涵养本性的功夫全在自己身上,难道会在别人身上吗?——《论语正则》)

◎《象》曰:复即命渝,安贞不失也。

※守性却欲,不事贪妄,则天理仁义俱归性天,故曰“安贞不失”也。

○九五:讼,元吉。

※“九五”刚健履尊,断狱之主也。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刚无所溺,公无所偏,故曰“元吉”也。

◎《象》曰:讼元吉,以中正也。

※“大人”者,谓“九五”也。凡讼欲不悖逆天理人心者,必有中正“大人”以为听讼断狱,故曰“以中正”也。

○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
※“锡”者,谓赐也。“鞶带”者,大带,朝服之饰,又名“绅”也。“褫”者,谓夺也。“上九”刚猛居于卦上,处讼之终,是极于争讼者也。盖人若肆欲强梁,极于争讼,是取祸丧身之道;设若能胜,纵受命服之赏,是亦仇争所得,岂能长保?故曰“终朝三褫之”也。

◎《象》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※因讼致胜,纵蒙赐服,终非因德而受,况褫夺随至,故曰“不足敬”也。其不可终讼之义也明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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