风水堂:《系传》伏羲画卦之理

2023-04-25 15:06:42  人看过

风水堂:《系传》伏羲画卦之理

《系传》发明文王、周公《彖》《爻》之辞,微言大义之所自著,而《说卦》专言伏羲画卦之理,故别为传,繇此而后世有伏羲、文王次序方位不同之说。乃文王之《彖》,原本于伏羲之卦,特系之辞以明吉凶得失之故耳,非有异也。伏羲以八卦生六十四卦,而文王统之于《乾》《坤》之并建,则尤以发先圣之藏。然《说卦传》言“参天两地”“观变于阴阳”,则亦《乾》《坤》统全《易》之旨。但伏羲有卦而无辞,故其统宗不著,文王既为之辞,又为之序,以申其固有之理,终不可谓伏羲之别有序位,为先天之《易》也。

昔者圣人之作《易》也,幽赞于神明而生蓍。

“赞”,助也;神明欲下诏于人而无从,圣人以筮助其灵,使昭著也。“生”,始作之也。“蓍”,蒿属丛生者。草木因天地自然所生而无心,无心故听神明之用,其灵则在分而为两之妙。必用此草者,取其条直轻韧也。旧说谓王道得而蓍生满百茎,说出史迁好异所传。此系圣人作《易》之下,则非天地生之可知。

参天两地而倚数。

六合之全体,皆天也,所谓大圆也。故以数数之,则径一围三,而一函三。地有形有气,在天之中,与相沦洽,而有所不至,则缺其一而为二。奇画中实,偶画中虚,其象也。“倚”,任也。天地之理气,不可以象象,故任数以为之象。“参两”云者,圣人参之两之也。天地浑沦之体,合言之则一,分言之则二。圣人以其盈虚而拟天之数以三,地之数以二;卦画之奇阳偶阴,既明著其象,而揲蓍之法,用九用六,四其九而三十六,四其六而二十四,阳十二其三,阴十二其二,一以参两之法行之,数可任而象可立,道因以著。盖人事之得失吉凶,惟所用之盈虚有当有否,故数可倚之以见道。

观变于阴阳而立卦,发挥于刚柔而生爻。

天地自然之变,发见于物理人情者,六十四象亦略备矣。其变一盈一虚,阴阳互用也。故以十八变而成一卦,因著其象,立其名,显其性情功效之殊焉。“发挥”者,因所动之刚柔,而即动以著其效,则爻之吉凶悔吝因之以生。“生”,谓发其义也。阴阳刚柔互言之,在体曰“阴阳”,在用曰“刚柔”,读《易》之法,随在而求其指,大率如此。若下章以阴阳属天,刚柔属地,又彖、爻之辞言刚柔而不言阴阳,刚柔即阴阳,其指又别。古人言简而包括宏深。若必执一为例,则泥矣。

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,穷理尽性以至于命。

“道”即立天、立地、立人之道。“德”者,道之功能也。“义”者,随事之宜也。道德之实,阴阳健顺之本体也。以数立卦而生爻,极其变动发挥而不相悖害。道本浑沦,因而顺之,健顺交相济而和矣。及其因动起事,因事成象,卦各有宜,爻各有当,以别得失,以推吉凶,则因时制宜,而分析条理以尽义,无不各顺其则也。故推其精义合德之蕴,穷天下之理,尽人物之性,而天之继善以流行万化者,皆其所造极。圣人之作《易》一倚数,而功化之盛,夫岂可以术测而亵用之乎!

右第一章。此章统赞作《易》之全体大用,而以数为本。数者,圣人成能之利用,人谋之本术也。

昔者圣人之作《易》也,将以顺性命之理。是以立天之道,曰:阴与阳;立地之道,曰:柔与刚;立人之道,曰:仁与义。兼三才而两之,故《易》六画而成卦;分阴分阳,迭用柔刚,故《易》六位而成章。

在人曰“性”,在天地曰“命”。“立天之道”者,气之化也。“立地之道”者,形之用也。“立人之道”者,性之德也。此以阴阳并属之天者,自其命之或温或肃、一生一杀者言也。以柔刚并属之地者,自其或翕或辟,以育以载者言也。天无二气,地无二形,人无二性,合以成体,故三画而八卦成。而其命之降,性之发,各因乎动几,而随时相应以起,则道有殊施,心有殊感,阴阳、柔刚、仁义各成其理而不紊,故必重三为六,道乃备焉。“成卦”,自画卦之旨及筮者积变为卦而言。“成章”,自统《爻》于《彖》,共成一义而言也。卦以顺性命而利人之用,一事一物皆有全理,而动以其时,故必兼之,而后天道人事皆著于中矣。三才六位,既各有定,而初、三、五为阳为刚,二、四、上为阴为柔,于六位之中又有分焉。则天之有柔以和煦百物,地之有刚以荣发化光,又无判然不相通之理。拟之以人,则男阳而固有阴,女阴而固有阳《杂卦传》,血气荣卫表里之互相为阴阳刚柔,莫不皆然。六位迭用,乃以文质相宣而成章。不复言人道者,仁之严以闲邪者刚也,阴也;慈以惠物者柔也,阳也;义之有断而俭者阴也,刚也;随时而宜者阳也,柔也。则以行乎六位而迭用者也。学《易》者于仁义体之,而天地之道存焉,则尽性而即以至于命。占者以仁义之存去审得失,而吉凶在其中矣。故曰“《易》不为小人谋”,以其拂性而不能受命也。

右第二章。此章专说卦爻六位之旨。先言阴柔,后言阳刚,以叶韵耳,非有意也。旧说拘文牵,义谓阴柔先立体,而后阳刚施化,又分仁属阴《杂卦传》,分义属阳,辨析徒繁,今皆不取。

天地定位,山泽通气,雷风相薄,水火不相射,八卦相错。 射,食亦反。

此章序伏羲则《河图》画八卦之理,而言其相错以成章也,说详《系辞上传》第九章。《乾》《坤》,《坎》《离》,对待而相错也。《震》《巽》,《艮》《兑》,交营而相错也。天高地下,水左行而火右行,雷风动于外,山泽成于中,自然之体也。“定位”者,阳居上、清刚而利于施;阴居下,柔浊而利于受;惟其位定,是以交也。“通气”者,山象天之高,而地气行焉;泽体地之下,而天气行焉。“薄”如《春秋传》“宁我薄人”之薄。雷者阳之动,风者阴之动,交相驰逐也。“不相射”者,各止其所而不相侵,相侵则相息也。惟其错,是以互成相因之用也;繇八卦而六十四卦之错可知已。此言天地定位,虽据《河图》之九、五、一、六、十、二上下之位而言。实则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皆天之数,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皆地之数,则以交相参而相错成乎八卦,而五位之一奇一偶相配而不乱。盖《乾》《坤》之化行于六子者莫不有定位,故文王并建《乾》《坤》,而卦繇之以生,相错者不离乎五十有五之中,读者宜善通之。

右第三章。

数往者顺,知来者逆,是故《易》,逆数也。 “数往”之数,上声。

从上而下谓之“顺”,从下而上谓之“逆”。象之顺逆,数亦因之。数者,数其象也;象之已成而数定矣,则先记其总而后记其别。如《河图》因五十有五之全数,而后推一六、二七、三八、四九、五十之分,自多而寡,顺数之也。若繇未有而有,以渐积而成象,则有一而后有二,以至于多,逆知其将有,而姑从少者以起也,逆数之也。多以统少,自上而下,顺也。少以生多,自下积上,逆也。故数往者必顺,而知来者必逆。《易》以占未来之得失吉凶,故其画自初而二,以至于上,积之而卦成,《乾》初得九,增而十八,以至于五十四,迄乎上而象乃成。下者事之始,上者事之成,本末功效之序,自然之理也。先儒皆谓已往而易见为顺,未来而前知为逆,盖此义也。邵子始为异说以乱之,非是。

右第四章。此章《本义》与上章合为一章,以徇邵子先天之说,先天者,学仙者之邪说也。未有天之先,何象何数而可言者邪?《易》曰“先天而天弗违”,言大人之创制显庸,拨乱反治,气机将动,而大人迎之于未见之前,若导之者。其字读为去声。非天之前有此时位,与后天判然而异候也。若其云繇《乾》而《兑》,而《离》而《震》,繇《巽》而《坎》,而《艮》而《坤》,两相逆以相遇,惟弄卦画以饾饤成巧,而于理不穷,于性不尽,于得失吉凶无所当,特学仙者顺之则生人生物,逆之则成佛成仙之淫辞,而阳往阴来,相遇于《震》《巽》之交,抑阴阳交构,彼家之妖术,圣人作《易》以顺道理义,致用崇德,亦安用彼为哉!徒虚立一伏羲之名,于世远年湮之后,以欺压文王而上之,为圣人之徒者所不敢徇也。此与上章意义各别。故分为二章,如先儒之旧。

雷以动之,风以散之,雨以润之,日以暄之,艮以止之,兑以说之,乾以君之,坤以藏之。 说,弋雪反。

此言六子之大用,所以摩荡阴阳,互相节宣,而归其本于《乾》《坤》也。“动”者,阳起而动阴之凝,散者阴入而散阳之亢。“润”者,阳资于阴以濡其燥。“暄”者,阴丽于阳而得其和。“止”以遏阴之竞进。“说”以解阳之锐往。阴阳交相为益,而无过不及之忧矣。而宰制阴阳,使因时而效六子之绩者,健行之气,“君”之也。其能受阳之施,含藏之以成六子之体者,顺承之德“藏”之也。故能相摩相荡,而六子之用行,两间之化浃也。伏羲平列八卦,而《乾》君《坤》藏之象已著,文王并建《乾》《坤》以统《易》,亦善承伏羲之意而著明之耳。

右第五章。第二章以卦之定体,言其相错之象,故以天地统始,而六子之序,因其微著。山、泽,体之最著者也。雷、风,用之最著者也。水、火之体用皆微也。言相错之象,则先著而后微,象以著为大也。此章以卦之大用,言其相益之序,故自《震》《巽》而《坎》《离》而《艮》《兑》,以归本于《乾》《坤》,皆因其自然之序,非以方位言也。

帝出乎《震》,齐乎《巽》,相见乎《离》,致役乎《坤》,说言乎《兑》,战乎《乾》,劳乎《坎》,成言乎《艮》。万物出乎《震》,《震》,东方也。齐乎《巽》,《巽》,东南也;齐也者,言万物之洁齐也。离也者,明也,万物皆相见,南方之卦也;圣人南面而听天下,向明而治,盖取诸此也。《坤》也者,地也,万物皆致养焉,故曰致役乎《坤》。《兑》,正秋也,万物之所说也,故曰说言乎《兑》。战乎《乾》,《乾》,西北之卦也,言阴阳相薄也。《坎》者水也,正北方之卦也,劳卦也,万物之所归也,故曰劳乎《坎》。《艮》,东北之卦也,万物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,故曰成言乎《艮》。 说,戈雪反。

前举其目,而后释之。或古有此言,而夫子释其义。乃“万物出乎《震》”以下,文类《公》《榖》及《汉·律历志》,则或前为夫子所录之本文,而后儒加之训诂也。《本义》云“所推卦位之说多未详”者,良是。而邵子以为文王之卦位,亦不知其何据。大抵《易》之为道,变动不居,以意求之皆得,则此亦未见为文王一定之位也。前言“帝”,后言“万物”者,帝者万物之君主,运物而终始之者也。万物无体,以帝之用为其体,帝无用,以万物之体为其用;帝其显仁,而物其藏用,所谓“体物而不可遗”也,其以八方四时合言而互见者,盖与历家“地有四游”之说略同。“出乎《震》”,春中也。成终始乎《艮》,孟春也。动物之自少至老,植物之自荣至枯,皆有出《震》而成言乎《艮》之条理焉,则此所言亦序也,非一定不移之位也。其循环相生之序,不以卦画之升降消长为次第《杂卦传》,盖以卦德之用言,而非因其体。天地 缊之化,变动而不可为典要,在天者即为理,不可以人为之渐次测度之也。“齐乎《巽》”,风以动物而使疏秀整齐之谓。“相见”者,物与物相见,资于明也。“致”犹致师之致,引之而待其自至也。“役”,用也,用以养也。“说言”,喜于自得之谓。阴阳相薄而战,物既坚刚,争之所自起也。《坎》为“劳卦”者,效用于天地之间,其象为水流而不得息。《艮》则其劳止,而将以绍来者之生,故成终而即以成始。以意义拟之,大略如此。其详,则朱子之所谓“未详”也。

右第六章。自此以下六章,盖古筮氏有此,以占事应,夫子取其近正者录之于篇,以待占者,非夫子之赞论也。

神也者,妙万物而为言者也。动万物者莫疾乎雷,挠万物者莫疾乎风,燥万物者莫熯乎火,说万物者莫说乎泽,润万物者莫润乎水,终万物始万物者莫盛乎《艮》。故水火相逮,雷风不相悖,山泽通气,然后能变化,既成万物也。 说,弋雪反。

“神”者,《乾》《坤》合德、健以率顺、顺以承健, 缊无间之妙用,并行于万物之中者也。

故但言六子,不言《乾》《坤》,《乾》《坤》其神也,张子曰:“一故神,两在故不测。”故方动而启之,旋挠而散之;方熯之,旋润之,方说以解其刚悍之气而使和,旋艮以结为成实之体而使止;两在不测,而《乾》《坤》之合用以妙变化者,不以性情功效之殊而相背,无非健顺合一之神为之也。

“水火相逮”者,燥湿寒热之异,而火入水中,水入火中。其象则《河图》八、三在左,九、四在右,而五、十交函于中。以物理推之,则煮水成汤,火逮乎水;以油起焰,水逮乎火也。“雷风不相悖”,可并作也。“山泽通气”,气不以山高泽下而阻也。六子之情才功用大殊,而自小至大,无物不体,自生至死,无时可 ,合一之妙,《乾》《坤》固有之知能于斯显矣。

惟圣人体之以为德,则劝威合于一致。动静合于一几,进退合于一中,大德之敦化者成乎小德之川流,健以无所屈者即顺以无所拂,则人不可知而谓之神矣。《易》之所以体天地圣人之妙用也。

右第七章。

《乾》,健也。《坤》,顺也。《震》,动也。《巽》,入也。《坎》,陷也。《离》,丽也。《艮》,止也。《兑》,说也。

此释卦名义也。“健”“顺”以德行言;“动”“入”“止”“说”以功用言;“陷”“丽”以时位言。“陷”者以惩阴之险,故阳得中而忧其陷。“丽”者以劝阴附阳以求明,故阴得中而谓其相附丽也。

右第八章。

《乾》为马,《坤》为牛,《震》为龙,《巽》为鸡,《坎》为豕,《离》为雉,《艮》为狗,《兑》为羊。

此下四章,皆古筮者杂占之说,与《彖》《爻》之辞互有异同,盖非文王、周公所凭以取象之典要,然于物理亦合,故夫子存之,以广所占之征应,要亦未可执也。“为”云者,推本万事万物之所自出,莫非一阴一阳之道所往来消长之几所造也。见乃谓之象,形乃谓之器,八卦之仁于此而显;其用也,皆八卦之所藏也。充塞于天地之间,周流于日用之际;近取诸身,远取诸物;屈伸感而利生,情伪感而利害生,其动而化者,即静凝而成体;诚不可遗,而体物不遗;或以象,或以数,或以性情功效,或以时位而成。学《易》者引而伸之以穷理,则德业之崇广亦可知矣,非徒为筮者射覆之用也。

右第九章。

《乾》为首,《坤》为腹,《震》为足,《巽》为股,《坎》为耳,《离》为目,《艮》为手,《兑》为口。

此所取象,本为筮者占身中疾痛而设,然因此而见人之一身,无非《乾》《坤》六子之德业所自著,则繇此而推之血气荣卫、筋骸皮肉之络理,又推之动静语默、周旋进反之威仪,又推之喜怒哀乐、爱恶攻取之秩叙,无非健顺阴阳之所合同以生变化,而乘时居位之得失吉凶,应之不爽。君子观象玩占,而于疾眚之去留、言行动作之善恶,皆可因筮以反躬自省而俟天命。盖人身浑然一天道之合体,而天理流行于其中,神之告之,亦以其诚然之理,非但迹象之粗。筮之义如此其大。固不可以技术之小智测也。

右第十章。

《乾》,天也,故称乎父。《坤》,地也,故称乎母。

“称”者,以此之名加彼之辞也。张子《西铭》“理一分殊”之旨,盖本诸此。“父”“母”者,吾之所生成者也,因之而推其体,则为天地;因此而推其德,则为乾坤。天地大而父母专,天地疏而父母亲,故知父母而不知乾坤者有矣,未有不知父母而知乾坤者也。思吾气之所自生,至健之理存焉;思吾形之所自成,至顺之理在焉;气固父之所临也,形固母之所授也。故敬爱行,而健顺之实、知能之良,于此而凝承以流行于万理,则见乾于父见,坤于母,而天地之道不违矣。是以可名乾以父,名坤以母,而父母之尊亲始昭著而不可昧。六子,皆《乾》《坤》之所生也,则吾之有身,备六子之体用性情者,无非父母之所全以生者也,无二本也。而以术数言《易》者,谓《复》《姤》为小父母,然则生我之父母又其小者。一人而父母三焉,非禽兽之道而何哉!

《震》一索而得男,故谓之长男。《巽》一索而得女,故谓之长女。《坎》再索而得男,故谓之中男。《离》再索而得女,故谓之中女。《艮》三索而得男,故谓之少男。《兑》三索而得女,故谓之少女。 长,知两反。中,直送反。少,失诏反。索,山白反。

“索”,求也,揲蓍以求而遇之也。此亦以筮者占父母兄弟子女而设也。于《经》,惟《震》《睽》《革》《归妹》著此象,他如《师》以《坎》二为长子,《大过》以《巽》初为女妻,亦不尽合,筮者因事而占则应耳。阴体立,而阳入为之主,则为男;阳用行,而阴又入之,则为女。阳之入阴以施化,常也。然阳与阴相沦洽,则阴又以其柔润之化,入于阳中,故《巽》《离》《兑》以阴感阳而起化, 缊化醇之妙,不可以一例求也。

右第十一章。

《乾》为天,为圜,为君,为父,为玉,为金,为寒,为冰,为大赤,为良马,为老马,为瘠马,为驳马,为木果。

“圜”以物之形象言。“驳马”,或谓食虎豹之兽;然言驳马,则固马也。驳者,性不驯良。果有木生,有蔓生。言木者,桃杏之属,别于蔓生者。

《坤》为地,为母,为布,为釜,为吝啬,为均,为子母牛,为大舆,为文,为众,为柄,其于地也为黑。

分物得平之谓“均”。《坤》为地,而言“于地为黑”者,以之占地,则应在黎黑之土也。

《震》为雷,为龙,为玄黄,为旉,为大涂,为长子,为决躁,为苍筤竹,为萑苇;其于马也,为善鸣,为 足,为作足风水堂:《系传》伏羲画卦之理,为的颡,其于稼也,为反生;其究为健,为蕃鲜。 长,知两反;下“长女”之长同。反,孚袁反。

“旉”,花也。“涂”,路也。“决躁”,占事者当速决而躁动也。“苍筤竹”,色苍翠而叶茂盛者。“馵足”,足驳白。“作足”,足数动,马壮则然。“的颡”,当额白。“反生”,已槁而复生。“究”,言其成功也。“健”谓马。“蕃鲜”谓稼鲜荣盛也。

《巽》为木,为风,为长女,为绳直,为工,为白,为长,为高,为进退,为不果,为臭;其于人也,为寡发,为广颡,为多白眼,为近利市三倍;其究为躁卦。

“绳直”,引绳以定墙屋之基。“进退”,事不决。“不果”,志不定。“近利”,得财贿也。“三倍”,三倍其息。“其究”,以人言,“躁”,不宁也。

《坎》为水,为沟渎,为隐伏,为矫 ,为弓轮;其于人也,为加忧,为心病,为耳痛 句 ,为血卦,为赤;其于马也,为美脊,为亟心,为下首,为薄蹄,为曳;其于舆也,为多眚 句 ,为通,为月,为盗;其于木也,为坚多心。

“隐伏”,以人情言。“矫”以为弓,“ ”以为轮,相承言之。“血卦”,当见血也。“赤”者血色,亦相承言之。“亟心”,性速也。“下首”,首不高举,马疾驰则然。“曳”,人曳之不行。“多眚”,多隙漏也。“通”者,事得顺利。

《离》为火,为日,为电,为中女,为甲胄,为戈兵;其于人也,为大腹 句 ;为乾卦,为鳖,为蟹,为羸,为蚌,为龟,其于木也风水堂:《系传》伏羲画卦之理,为科上槁。中,直送反。乾,音干。

“大腹”,丁奚病。“乾”,旱也。“科”,枝杪也。“蠃”与螺通。

《艮》为山,为径路,为小石,为门阙,为果蓏,为阍寺,为指,为狗,为鼠,为黔喙之属;其于木也,为坚多节。 寺,音侍。

“果蓏”,蔓生果 之属。“阍寺”,刑人守门者。“黔喙”,鸟兽之喙黑者。

《兑》为泽,为少女,为巫,为口舌,为毁折,为附决,其于地也,为刚卤 句 ,为妾,为羊。 少,失诏反。

“毁折”以物言。“附决”以事言,谓相倚附而得决也。

右第十二章。《本义》云:“此章广八卦之象,其间多不可晓者,求之于经,亦不尽合。”盖古筮人因象推求以待问,与后世射覆之术略同,为类甚繁,故荀爽集九家解,更有多占,而夫子取其理之可通者存之。实则尽天下之物,天下之事,天下之情伪,皆卦象之所固有,则占者以意求之,无不可验,而初不必拘于一定之说。故文王、周公所取象者,如《坤》言马,言冰之类,又与此别。君子之筮,以审于义,而利自在焉,则笃信文、周之象数,冒天下之道而已足。若专为筮人而占细事小物之得失利害,则当于理者,亦时相符合,是以圣人亦存而不废焉。

序卦传

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;屯者盈也,屯者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;蒙者蒙也,物之稚也。物稚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;需者饮食之道也。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《讼》。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《师》;师者众也。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;比者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物畜然后有礼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履而泰,然后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;泰者通也。物不可以终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与人同者,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谦》。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豫必有随,故受之以《随》。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蛊》;蛊者事也。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《临》,临者大也。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《观》。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;嗑者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贲》;贲者饰也。致饰然后亨,则尽矣,故受之以《剥》;剥者剥也。物不可以终尽,剥穷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复》。复则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无妄》。有无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物畜然后可养,故受之以《颐》;颐者养也。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《大过》。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《坎》;坎者陷也。陷必有所丽,故受之以《离》;离者丽也。 “可观”之观,如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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