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卦
[噬嗑卦原文]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彖曰 :颐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刚柔分,动而明 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象曰:雷电噬嗑;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初九 | 履校灭趾,无咎。 |
象曰 | 履校灭趾,不行也。 |
六二 | 噬肤灭鼻,无咎。 |
象曰 | 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 |
六三 | 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 |
象曰 | 遇毒,位不当也。 |
九四 | 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。 |
象曰 | 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 |
六五 | 噬乾肉,得黄金。贞厉,无咎。 |
象曰 | 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 |
上九 | 何校灭耳,凶。 |
象曰 | 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 |
[噬嗑卦详解]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译文:《噬嗑》卦象征啮合:亨通,利于施用刑法。
注释: ①噬嗑:音Sh丨h6,卦名,下震(《)上离(三),象征“啮合”。案,此二字以口中啮(音nid)物使合为喻,说明施用刑法之义。《正义》物在于口,则隔其上下;若啮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为义,以喻刑法也。”
②亨,利用狱:狱,犹言“刑法”。此谓事物当相间相隔之时,若能“啮合”则可亨通;犹如“刑法”可以除去间隔之物,故曰“利用狱”。《王注》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;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”《尚氏学》上下之不能相合者,中必有物间之;啮而去其间,则合而通矣。国家之有刑狱,亦复如是。民有梗化者,以刑克之,则顽梗去,而上下通矣,故曰‘利用狱’。”
说明: 朱熹分析本卦的卦形说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,颐口之象;九四一阳间于其中,必啮之而后合,故为‘噬噫’。”(《本义》)李士轸也认为:“上、初象辅颊,二、三、五象上下齿,九四在中象物;四不中正,故须啮而去之。”(《周易学说》引)此二说可备参考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译文:《彖传》说:口腔中有食物,可以啮合。啮合然后亨通,譬如刚柔上下先各分开,然后交相运动而啮合之义显明,就像震雷闪电交击互合而啮合之理昭彰。此时柔和者处得中道并能向上奋行,尽管不当纯柔之位(但正好刚柔兼济),所以利于施用刑法。
注释: ①颐中有物:颐,上下颚之间的总称,犹言“口腔”。此以口中有物,正可啮合,释卦名“噬噇”之义。《王注》广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‘噬嗑’之义也。”案,“颐”字,《说文》曰古文‘距’”,《段注》此文当横视之,横视之则口上、口下、口中之形俱见矣。”段氏谓横视,即作“©”,适为口中有物之象;今查东周金文“距”或作“乐”(a伯盘文,高明《古文字类编》引王献唐《黄县s器》),此字正像上下齿啮物而合之形(“颐”又有“养”义,参见《颐》卦译注)。
②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:刚、动、雷,均指下震;柔、明、电,均指上离。此举上下卦象,说明刚柔上下分处、交动而“噬嗑”之义明,雷电相随兴作、交合而“噬嗑”之理彰。文旨释卦辞“噬嗑,亨”,亦明“利用狱”之义。《王注》刚柔分动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不乱乃章。”《正义》刚柔分,谓震刚在下,离柔在上。刚柔云‘分’,雷电云‘合’者,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,故刚柔云分也;明动虽各一事,相须而用,故雷电云合。但《易》之为体,取象既多,若取分义,则云震下离上;若取合义,则云离震合体,共成一卦也。”
③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:柔,指六五。此谓六五柔中居尊,虽不当纯柔正位,却能刚柔相济,以释卦辞“利用狱”。《程传》六五以柔居中,为用柔得中之义;上行,谓居尊位;虽不当位,谓以柔居五为不当;而利于用狱者,治狱之道,全刚则伤于严暴,过柔则失于宽纵,五为用狱之主,以柔处刚而得中,得用狱之宜也。”《尚氏学》五不当位,然文明以中断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利用狱也。”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噇;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•.雷电交击,象征“啮合”•,先代君王因此严明刑罚、肃正法令。
注释: ①雷电,噬嗑:释《噬嗑》卦下震为雷、上离为电之象,义与《彖传》“雷电合而章”同。《程传》雷电相须并见之物,亦有嗑象,电明而雷威。”案,“雷电”二字,《程传》以为“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”,《本义》亦曰“当作‘电雷”《周易玩辞》指出石经作‘电雷’,晁公武氏日六十四卦大象无倒置者,当从石经。”此诸说并可参考。
②明罚敕法:明,用如动词:敕,音Ch丨,通“勅”,犹言“正”,《释文》郑云:‘敕,犹理也’,一云‘整也V’这是说明“先王”效法《噬嗑》之象,明其刑罚、正其法令,使天下合一。《集解》引侯果曰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,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。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,欲万方一心也。”
说明: 本卦取象“噬嗑”,是拟喻于“颐中啮物使合”,其义则重在“用狱”。故《大象传》以“明罚敕法”阐述卦旨。宋衷指出:“雷动而威,电动而明,二者合而其道章也。用刑之道,威明相兼。若威而不明,恐致淫滥;明而无威,不能伏物: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。”(《集解》引)此说释《大象传》的寓理甚明。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译文:初九,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,不致咎害。
注释: ①屦校灭趾,无咎:屦,音Ki,用如动词,犹言“足着、校,木制刑具,此处指“脚桎”之类的木械;灭,《正义》释为“灭没”,犹言“伤灭”。此谓初九处“噬嗑”之始,犹如初触刑法,其过尚微,故仅受着足械、伤脚趾的小惩;因其质本阳刚,有受“小惩”而能“大诫”之象,不致重犯大过,故“无咎”。《王注》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;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‘屦校灭趾’,桎其行也,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”
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”,说明初九不至于再前行重犯过失。
说明: 《系辞下传》引孔子曰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《易》曰:‘屦校灭趾,无咎’,此之谓也。”此说深阐本爻的象外之旨,至见义理。
六二,噬肤,灭鼻,无咎。
译文:六二,像晈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,即使伤灭犯人的鼻梁,也不致咎害。
注释: ①噬肤:噬,喻施用刑法;肤,《王注》柔脆之物也”,喻用刑顺利无碍。此言六二柔顺中正,当“噬嗑”之时,有施刑于人、顺当无阻之象。《王注》噬,啮也;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‘噬肤’也。”
②灭鼻,无咎:此谓六二以柔乘刚,用刑稍过,犹如对服罪者施用“灭鼻”的严刑;但所刑中其要害,故“无咎”。《王注》广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‘灭鼻’也;刑得所疾,故虽‘灭鼻’而‘无咎’也。”
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像咬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、伤灭犯人的鼻梁”,说明六二乘凌于刚强者之上(必须用严刑服众)。
注释: ①乘刚:《正义》释‘噬肤,灭鼻’之义。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”
说明: 六二愈是乘凌刚强之上,愈不可用纯柔;唯须以刚严济其柔中,才能行“噬嗑”之义。程颐谓“刑刚强之人,必须深痛”(《程传》)是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;小吝,无咎。
译文:六三,像咬啮坚硬的腊肉,肉中又遇到毒物一样施刑不顺利;但这不过稍有憾惜,却不致咎害。
注释: ①噬腊肉,遇毒:腊肉,干肉,《正义》坚刚之肉”,喻施刑于不服者;毒,原指害草,此处如《正义》所云“苦恶之物”,以腊肉含有毒物,喻受刑者生怨。此谓六三居《噬嗑》下卦之上,为施刑于人之象,但阴柔失位,受刑者不服生怨,犹如咬啮腊肉而遇毒物。《王注》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;岂唯坚乎,将遇其毒!噬,以喻刑人;腊,以喻不服;毒,以喻怨生。”②小吝,无咎:指六三顺承九四之阳,下不乘刚,其刑不施于正顺者;故虽失位“遇毒”,唯小有憾惜而已,不致咎害。《王注》然承于四,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‘遇毒’,小吝无咎。”
《象》曰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(咬啮腊肉时又)遇到毒物”,说明六三居位不妥当(以致受刑者生怨)。
说明: 治理刑狱,必先正位,才能服众。六三“遇毒”、“小吝”,实由于其位未正而匆匆施用刑法,故《象传》特发“位不当”之义。
九四,噬干姊,得金矢;利艰贞,吉。
译文:九四,像咬啮干硬带骨的肉一样施刑不顺利,但具备金质箭矢似的刚直气魄;利于在艰难中守持正固,吉祥。
注释: ①噬干姊:胨,音zT,带骨的肉脯,《释文》引马融曰:“有骨谓之胨。”此谓九四阳刚失正不中,当“噬嗑”之时以此施刑于人亦难获顺利,故有咬啮“干胨”、触之遇骨之象。《王注》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非其位;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‘噬干胨’也。”
②得金矢,利艰贞,吉:金矢,喻刚直。此言九四虽“噬干胂”而施刑不顺,但其禀性阳刚纯直,故利于在艰难中守正,则可获吉祥。《王注》金,刚也;矢,直也。‘噬干姊’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。”
《象》日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利于在艰难中守持正固,可获吉祥”,说明九四的治狱之道尚未发扬光大。
说明: 九四不中失正,与六三同,故施刑于人,亦难顺畅。唯其刚直不阿,则能在艰难中趋正自守,求获吉祥。但就“用狱”之道而言,此时实未能光大,故《象传》言“未光”,王弼曰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”
六五,噬干肉,得黄金;贞厉,无咎。
译文:六五,像咬啮干硬的肉脯一样施刑不甚顺利,但具备黄金似的刚坚中和的气魄;守持正固以防危险,可免咎害。
注释: ①噬干肉:干肉,干硬的肉脯,亦喻施刑于不服者。此谓六五处《噬嗑》尊位,但以阴居阳,施刑于人亦未能尽顺,故有“噬干肉”之象。《王注》干肉,坚也”,“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‘噬干肉’也”。
②得黄金;贞厉,无咎:黄,为中色;金,喻刚坚;贞厉,犹言“守正防危”(参阅《屯》九五译注)。此言六‘五虽失正,但既居阳刚尊高之位,又处中和不偏之所,则其已具“刚中”气质,故以“得黄金”为喻;以此趋正长守,谨防危厉,必得“用狱”之道,故“无咎”。《王注》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,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;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;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‘噬干肉,得黄金’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贞厉而无咎也。”案,王弼以“刑戮得当”释“贞厉,无咎”,即取《象传》之义,其旨亦谓“得正防危”故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守持正固以防危险,可免遭咎害”,是说行为符合正当的治狱之道。
注释: ①得当:当,犹“正”。谓得“用狱”之正。《周易辑闻》释彖言‘不当位’,此言‘得当’者,释彖以位言,此以事言。六五以柔用狱,行以贞厉,其无咎者,得用狱之当者也。”
说明: 六五以阴处阳位,遂有“得黄金”之正;故《小象传》所谓“得当”,与《彖传》“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”之理实相一致。又,李过认为九四以刚噬,六五以柔噬。以刚噬者,有司执法之公;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也。”(《西溪易说》)此说似亦成理,可备 参考。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译文:上九,肩荷刑具,遭受伤灭耳朵的重罚,有凶险。
注释: ①何校灭耳,因:何,通“荷”;校,此处指“木枷”之类的项械。此言上九以穷亢之阳居《噬嗑》之极,犹积恶不改,触犯刑法,被套上枷锁、伤灭耳朵,其凶至甚。《王注》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‘灭耳’。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,凶莫甚焉。”
《象》曰广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。
译文:《象传》说肩荷刑具,遭受伤灭耳朵的重罚”,说明上九积恶不改太不聪明了。
说明: 初九“屦校灭趾”,与上九“何校灭耳”,一为小惩大诫,一为积恶不改,其义适可相互对照。《系辞下传》引孔子曰:“善不积不足以成名,恶不积不足以灭身。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:故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《易》曰:‘何校灭耳,凶。’”此说把本爻的深刻戒意披露得至为明切。
总论
《噬嗑》卦以口中“啮合”食物为喻,阐发“施用刑法”之义。卦辞谓“亨,利用狱”,已经明示顺从正确的规律“治狱”可致亨通的卦旨。六爻之象,以初、上两阳喻触刑受罚,前者初犯能改获“无咎”,后者积罪深重致“凶”,均含深戒;二至五四爻,喻施刑于人,其中六二以柔乘刚,六三、六五阴处阳位,九四阳处阴位,均流露着刚柔相济的“治狱”之道。《折中》引李过曰:“五,君位也,为治狱之主;四,大臣位也,为治狱之卿;三、二,又其下也,为治狱之吏。”然而,四爻之位虽有高低之别,其“治狱”过程却普遍存在着“咎”、“吝”、“艰”、“厉”的情状,此中似乎表明《周易》作者深知“治狱”之艰难。朱熹指出:“大抵才是治人,彼必为敌,不是易事”,“须以艰难正固处之。”(《朱子语类》)至于最能体现全卦大义的,当属柔中居尊的六五:其“德”本于“亥明”,犹如用刑期于无刑;其用立于刚严,犹如雷震奋发声威。《大象传》“明罚敕法”的义理,正见于此。马振彪认为:“圣世彰善瘅恶,明威并用,道在雷厉风行。水懦弱,民狎而玩之,故多死焉;火猛烈,民望而畏之,故鲜死焉。制刑之法,取火雷为象,盖有道矣。然以柔中为主,仍不失辟以止辟,刑期无刑之意。老子赫用柔,经言‘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’盖得柔中之道矣。”(《周易学说》)此论深推“柔中”的寓意,颇能发显本卦哲理。